业 务 范 围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受聘请人委托办理公司投资、收购、兼并,改制、破产清算等;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包合同、合伙合同、房地产买卖、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一审、二审的诉讼活动;
接受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所有人或持有人以及著作权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各类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诉讼活动;
接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执行活动;。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以上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立案和再审的诉讼活动;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和劳动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代为申请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减刑、假释等特定的法律事务事项。
对以上第二、四、五、六项业务本人可以和委托人协商,并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约定达到一定的效果后收取代理费。